本所打假团队办理的打击制造假冒“一得阁”墨汁产品的第四起商标侵权案,于3月3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肖凤城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逄锋杰律师随行协助办案。被告张某未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方的答辩:一是认为张某因涉嫌制造假冒“一得阁”产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取保候审和查封扣押,目前在立案侦查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定,人民法院目前不应受理本案;二是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经公安机关盖章的传唤证、取保候审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现场照片的复印件)来源不合法,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案卷是保密的,不得向外界提供,否则是违法的,要追究提供者的责任,有关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具有证明力。我方对此进行了驳斥:一是司法解释关于“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定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只是通常应当在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对相关民事案件作出判决,所以,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不违反司法解释;二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同,没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提供的证据只要是真实的就具有证明力;关于公安机关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已向法院提交了向公安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公安机关的传唤证、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文书并非都具有保密性,即使具有保密性,由于我方是被告涉嫌侵权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举报人,公安机关向我方提供对方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材料,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我方向法官和对方出示了商标权证公证书原件,将对方制造的假冒“一得阁”产品与我方生产的真品作了比对,对方均未提供质疑。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但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仅为3万元,对此,我方表示无法接受。庭审结束时,法官告知双方,在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卷后,还需双方到庭质证。
综合本次开庭情况可见,对方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与我进行交锋,虽然其诉讼主张是站不住脚的,但反映出造假案的被告与前几起案件明显不同,态度显然更加顽固;回顾本案的调查过程发现,对方采取后半夜出货、同时出动两辆同样车型同样号牌车辆以一辆车掩护另一辆拉假货的反调查措施,表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查处造假案件的难度会越来越大,也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