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和观点 | 军官军衔性质与地方法院剥夺军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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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官军衔,依据《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是国家授予军官的公法性质荣誉资格,属于宪法规定的军人衔级制度范畴,并非民事私权。军衔一经授予,退役后依然保留,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剥夺军衔不同于刑法规定的刑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法律创设的、依附于刑事犯罪后果的司法附随处置,其权力本源来自《军官军衔条例》,而非刑法。

  《军官军衔条例》第28条规定,军官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同样适用。条文仅表述“法院”,并未限定为军事法院。从法律文本文义解释,地方法院在形式上似乎具备该处置的权力渊源。但中央军委军事规章将剥夺军衔的判决主体限定为第一审军事法院,由此形成法律条文与军事规章之间的体系张力。

  从权力运行的现实逻辑看,拥有刑事审判权,并不当然等同于享有军事公法资格的裁判权。军衔的登记、档案管理、待遇变更全部由军队政治工作部门行使,地方法院即便作出剥夺军衔的判项,亦没有对应的执行手段,最终仍要依靠军队机关落实。这就造成实体授权与执行机制相互脱节。

  在司法实践中,公开裁判文书尚无地方法院判决剥夺退役军官军衔的实例。对于退役军官实施普通刑事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行做法是:地方法院仅就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作出裁判,不在判决主文宣告剥夺军衔;将生效刑事判决移送军队有权机关,由军队按照军衔审批权限,以行政程序完成剥夺军衔处置。

  究其根源,制度设计预设的适用场景是军事法院审理现役军官案件。当案件管辖权转移至地方法院时,原有制度安排出现适配漏洞。理论上存在两种完善路径:一是修订《军官军衔条例》,区分现役与退役军官,明确退役军官符合条件的,由军队有权机关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剥夺军衔;二是建立管辖移送机制,对符合剥夺军衔条件的退役军官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军事法院审理,实现法律文本与司法实务统一。

  综上,地方法院虽在法条文本层面存在形式上的权力渊源,但受管辖属性、执行机制、配套规章约束,实务中并不行使剥夺军衔的裁判权。该问题折射出军事特别法与普通司法体系衔接的现实难题,有待立法层面进一步协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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