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和观点 | 刍议军队采购失信惩戒救济纳入军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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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采购失信惩戒直接剥夺市场主体军队采购市场准入资格,惩戒效力外溢至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但当前救济渠道局限于军队内部复议、申诉,形成封闭的内部纠错闭环,缺失外部中立司法审查。2023年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通知》,标志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在全军全面推开,该制度初衷是监督军事机关依法履职,完善军事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但现阶段受案范围主要聚焦军内主体,尚未将地方供应商与军队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惩戒争议纳入受案口径 。以此制度改革为契机,探索将军队采购失信惩戒争议纳入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贯彻依法治军战略、补齐国防采购权利救济短板的重要命题。

一、纳入军事行政诉讼救济的现实必要性

将军队采购失信惩戒争议导入军事行政诉讼,本质是落实“权力受监督、权利有救济”的法治公理,破解内部同体监督内生局限,兼具法理正当性与实践紧迫性。

第一,破除同体监督的结构性短板,实现权力约束与权利保障的价值平衡。现行机制下,失信行为调查、惩戒作出、层级复议全部由军队采购监管体系内部完成,属于“自我调查、自我复议、自我纠错”的内部监督模式。该惩戒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但具备单方性、强制性,直接处分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失信信息同步推送国家信用平台,产生跨领域联合惩戒的溢出效果。仅依靠内部救济,缺乏中立第三方外部制衡,容易出现事实认定偏差、裁量失度、程序瑕疵难以纠正等风险。引入军事行政诉讼,以司法审查倒逼监管机关规范调查取证、告知申辩、裁量适用全流程,把抽象的权利保障转化为可落地的制度程序,实现惩戒权行使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双向平衡。

第二,厘清行为属性边界,消解“国防国家行为”概念过度扩张适用的法理冲突。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司法豁免的国防国家行为,特指战争动员、战备部署等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主权性国防活动,并不包含军事机关面向社会市场主体开展的采购市场监管活动 。军队采购失信惩戒,是针对特定供应商作出的市场准入处置,不直接涉及作战战备,在行为效果上与地方政府采购失信惩戒高度同质。当前地方法院以被诉主体为军事机关为由不予受理,军事行政诉讼现阶段受案重点仍局限于军人、军队单位内部纠纷,地方供应商的外部惩戒争议游离于司法渠道之外,形成司法救济真空。区分主权性国防行为与采购监管行为,是厘清诉权边界的法理前提。

第三,优化国防领域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主体参与军队采购的制度预期。军队采购已经深度嵌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量民营企业承担物资、工程、服务保障任务。救济渠道闭环,会放大市场主体对制度不确定性的顾虑,抑制优质市场主体参与国防采购的意愿。把失信惩戒争议纳入军事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统一裁判尺度,明晰穿透式惩戒、禁入期限、追责时效等规则边界,消除制度模糊地带,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更多社会优质资源投身国防建设,夯实军队采购供应链根基。

第四,以司法外部监督倒逼军队采购治理规范化,防控廉政风险。司法审查将对穿透式连带惩戒的适用条件、违规事实证据标准、裁量基准、追责时效形成刚性外部约束,遏制惩戒泛化、追责扩大化。通过个案审理反向推动实体规则完善,倒逼监管部门把内部裁量文件转化为公开制度规范,实现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与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统一,助力军队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

二、纳入军事行政诉讼救济的可行性

从制度基础、司法组织、保密技术、程序衔接多维度看,将该类争议纳入军事行政诉讼具备现实条件,但也需要正视现有制度约束。

第一,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已经搭建完成,为拓展受案范围预留改革空间。军事行政诉讼历经试点,2023年起在全军全面开展,制度定位就是监督军事机关依法履职,提升军事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服务依法治军战略实施 。当前制度实践主要服务军内主体维权,规范层面并未绝对排斥军地互涉行政争议。军事法院拥有专门审判队伍,熟悉军队政策、国防采购特殊逻辑,相较于地方法院,更便于兼顾国防安全与市场主体权益,在组织载体上具备受理该类案件的基础。

第二,案件管辖主体适配,能够化解地方法院审理军采争议的制度障碍。军队采购失信惩戒由军队采购管理这一军事机关作出,属于军事机关行使对外监管职权产生的争议,天然契合军事行政诉讼的管辖逻辑。交由军事法院管辖,既避开地方法院对军事业务不熟悉、对国防安全考量把握不足的短板,也避免直接适用普通行政诉讼带来的“国防国家行为”抗辩难题。

第三,国防保密诉求可以通过程序技术路径予以化解。军队采购部分项目涉及涉密信息,但并不等同于全部失信惩戒案件均属于国家行为。可以通过区分普通市场化采购项目与涉密战备项目,对涉密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证据脱敏、涉密材料单独保管等程序机制,隔离核心国防秘密,实现保密要求与司法审查的兼容。

第四,可以通过复议前置实现新旧程序有序衔接。制度设计上可设置军队内部复议前置,供应商对失信惩戒不服,必须先行穷尽军队内部复议救济,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方可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该安排充分尊重军队采购内部监管的专业判断,发挥内部程序实质化解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将诉讼定位为权利兜底防线,避免司法程序过度冲击军队采购保障效率。

同时必须客观认清现实约束:现行军队采购规章尚未赋予地方供应商提起军事行政诉讼的明确诉权;穿透式惩戒、追责时效等部分实体规则仍停留于内部规范性文件,若要落地实施,需要同步完成实体规则配套修订。

三、适用边界把握与实施路径构想

将军队采购失信惩戒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绝不意味着否定军队采购的国防优先属性,应当恪守“国防安全优先、司法有限兜底、划定受案边界”原则,防止司法过度介入国防采购专业判断。

一是严格划定受案范围。仅受理针对失信名单认定、市场禁入、穿透式连带惩戒等对外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影响的生效惩戒决定提起的诉讼;战时应急采购处置、直接作战战备相关的国防国家行为、军队内部管理行为,一律排除受案范围。

二是落实复议前置的穷尽内部救济原则。未经军队采购监管部门复议的,军事法院不予立案,优先发挥军队内部纠错功能,过滤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确立有限司法审查标准。军事法院重点审查惩戒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规章规范适用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明显畸重;对于属于军队采购专业技术、战备保障政策范畴的自由裁量事项,保持司法尊重,不替代军事机关作出事实认定与专业判断。

四是同步推动规章配套修订。推动修订《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增设救济条款,明确外部供应商不服惩戒决定,经内部复议后,可依法向军事法院提起军事行政诉讼,打通实体规章与司法救济的制度闭环。、

将军队采购失信惩戒争议纳入军事行政诉讼,不是弱化军队采购监管权威,而是以司法监督完善治理链条。在坚守国防安全底线前提下,构建“陈述申辩—层级复议—军事行政诉讼兜底”的完整救济体系,一方面严厉规制采购失信行为,筑牢军队采购诚信底线;另一方面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良法善治提升军队采购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司法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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