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和观点 | 最高院将建工合同中的审计调价条款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审计为准”不再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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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推出的军方审计调价五篇系列分析,在军地企业圈引发了强烈共鸣。很多承接军方业务的民营企业老板看完都留言:“无约定的情况我都懂,可我当初签合同时被迫加了‘最终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现在审计直接砍了一大截,是不是就只能认亏?”

这确实是过去很长时间里的行业痛点:只要合同白纸黑字写了 “以审计为准”,司法实践中大多严格遵循意思自治,企业想推翻审计结论难如登天。尤其是军方项目,内部审计标准保密、周期不可控,企业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核减,甚至被迫退回已收款项。

但就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 13 条直接打破了 “审计绝对化” 的行业惯例 —— 哪怕合同有约定,审计也不是 “一言堂”;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照样可以推翻不合理的审计核减。

 

一、过去的困境:有审计约定,几乎等于 “输定了”

在此前的司法裁判中,“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 几乎是一道无解的难题。核心逻辑很简单: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既然你同意了把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那审计结论出来多少,理论上就该按多少算。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干预,除非企业能证明审计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或造假。

放在军方合作场景里,这个困境被进一步放大:审计依据的是军队内部定额与财务规定,多数企业签约前根本看不到完整标准,信息严重不对等;审计周期没有明确约束,很多项目竣工两三年才出结论,企业尾款被无限期拖欠;审计核减理由不公开、不细化,企业连有效异议都很难提,更别说举证推翻。

于是形成了一个畸形的现状:合同写了审计条款的企业,哪怕明知审计不合理,也大多选择妥协退让 —— 打官司怕赢不了,硬扛怕丢了后续合作,最后只能自己吞下亏损。

 

二、最高院新规:打破审计 “终局权”,两种情况可以推翻

本次司法解释第 13 条,表面看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细化规则,实则给所有涉及审计结算的合同纠纷,划定了清晰的权利边界。我们把它翻译成企业能直接落地的大白话:

1. 没约定审计的,想拿审计压价,门都没有

这是对我们前五篇核心观点的最高级别司法解释背书。

新规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审计结果确定,发包人单方要求以审计结论结算的,法院不予支持。按照 “举轻以明重” 的法律逻辑:连具备法定监督职权的国家审计机关,无合同约定都不能强行调整价款;效力层级更低、仅适用于军队内部的军方审计结论,自然更不可能单方面约束地方企业。以后再遇到没写审计条款的项目,军方事后拿审计报告要求退款,企业可以直接援引这条规则拒绝,法律支撑比以前更硬。

2. 就算约定了审计,也不是必须全认账

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突破,直接回应了企业最关心的 “签了审计条款怎么办” 的问题。哪怕合同明确写了 “以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只要满足下面任意一个条件,企业就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用第三方专业结论推翻审计结果:

审计超期,久拖不决:合同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从企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最长等待 1 年。超过 1 年还出不了审计报告,企业不用再无限期等下去,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价款。

结论明显脱离合同约定:审计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工程范围、材料标准来算,自己另搞一套标准核减。比如合同约定按市场价结算,审计强行套用多年前的内部定额;合同明确包含的工作内容,审计直接剔除不算。只要企业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就会支持司法鉴定申请。

3. 关键提醒:军方内部审计,同样适用这个逻辑

很多人会问:这条说的是 “审计机关”,军方审计是内部部门,管用吗?答案是:管用。


 国家审计机关尚且要受期限、合同约定的约束,不能凌驾于合同之上;中立性和公开性更弱的军方内部审计,就更不可能拥有 “一裁定终局” 的权力。哪怕合同写的是 “以军方审计部门结论为准”,只要审计超期、或者结论明显违背合同约定,企业都可以依据本条的立法精神,请求法院对审计结论进行司法审查,必要时启动第三方鉴定。

 

三、只有工程类能用?其他领域能不能借鉴?

这是很多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类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首先明确边界:这份司法解释的直接适用范围,仅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军方的基建工程、营房改造、场地建设等项目,可以直接引用第 13 条作为诉讼依据,胜诉确定性很高。

但它背后的两大核心法理,所有军地合作领域都可以借鉴,且法院大概率会采纳:

审计的效力来源于合同约定,而非行政权力:没有合同约定,任何内部审计都不能约束外部民事主体。这是《民法典》合同编的通用规则,适用于所有采购、服务、技术合同。

即使有约定,审计也不能脱离合同、无限拖延: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定制化设备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大型技术开发这类价款构成复杂的合同,和工程属性最接近,参照适用的概率最高。如果合同约定了审计结算,但审计久拖不决、或者不按约定标准核算,企业完全可以主张参照新规精神,申请第三方评估定价。

当然也要客观说明:非工程领域不能直接引用这条法条,需要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作为说理依据,对企业的证据留存要求更高 —— 报价明细、计价标准、履约签证、往来函件都要留全,才能证明审计结论不合理。

 

四、企业现在该怎么做?4 条实操建议

新规已经落地,无论你是正在遭遇审计调价纠纷,还是正要承接军方项目,这几件事一定要立刻落实:

1. 先翻合同,找准自身定位

先明确合同有没有 “以审计结果为最终价款” 的明确表述;有约定的,再看有没有约定审计时限和计价依据。工程类项目可直接适用新规,非工程类提前梳理证据,准备参照适用的主张思路。

2. 审计进行中,盯紧期限和依据

如果项目还在审计阶段,主动发书面函件询问审计时限和计价标准;发现审计套用与合同无关的内部定额时,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列明理由,不要默认沉默。超期未出结论的,定期发函催告,留存全部函件和送达凭证。

3. 已拿到不利结论的,逐条核对两大突破点

不要急于签署退款协议或核减确认书。先核对两件事:一是审计出具时间有没有超过合理期限;二是每一项核减理由,有没有脱离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和工作范围。只要占其中一条,就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通过诉讼 / 仲裁推翻审计的可行性。

4. 未签约的项目,从源头锁死风险

优先争取不写入 “以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的条款;如果对方坚持必须加入,一定要在合同中同步明确:审计的最长期限、审计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审计结论需出具详细核减明细并给予异议期。把模糊的权力关进合同的笼子里。

 

结语

这次最高院新规的本质,不是偏袒企业,而是把 “审计” 放回了它本该在的位置:审计是内部监督手段,不是可以随意推翻民事合同的尚方宝剑。对于千千万万参与军民融合的地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规则正在走向透明和公平,“军方审计说啥就是啥” 的时代正在过去。军民融合要走得稳、走得远,靠的从来不是信息差和地位差,而是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我们也会持续跟进相关政策与司法动向,帮更多企业抓住机遇的同时,守住合法权益。

如果你正在遭遇类似的审计调价纠纷,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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