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和观点 | 军品供应商资质问题及建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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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军品供应商资质认定体系

在军民融合战略背景下,社会企业参与军品供应需通过多层级资质认定体系。目前主要存在两类资质路径:
(一)核心军工资质
社会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通常需取得以下核心资质: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3.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上述资质构成"民参军"的基本门槛,但不同业务类型对资质要求存在差异。
(二)军队供应商库管理
除核心军工资质外,社会企业还需通过军队供应商库注册审核。入库后,军队采购单位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根据资格能力条件要求参与竞争。
二、资质取消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注销与吊销
1. 注销情形:注册有效期满后未提出续审申请,或主动提出退出《名录》获批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核准吊销;注册证书被核准撤销;法人依法终止或破产;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 吊销情形:泄露国家和军队秘密,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注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装备承制能力严重下降;产品、服务及质量管理体系出现重大问题;出现虚报成本、骗取合同等欺诈行为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撤销与吊销
1. 撤销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许可;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2. 注销许可: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准予延续;许可证依法被吊销;许可依法被撤销;法人依法终止或破产等。
(三)军队供应商库资格的取消
根据军队采购相关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供应商资格;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恶意质疑投诉;公司资质降低达不到供应商资质条件,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取消资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有商业贿赂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
三、被取消资质后的救济渠道
(一)行政系统内部救济
1. 申诉程序: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过程中,受审查单位对审查组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审查组织机关提出申诉。在年度监督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中,对审查结论不服的,也可通过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或军事代表机构提出异议。
2. 行政复议:供应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司法救济途径
1. 行政诉讼: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民事诉讼:因资质取消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供应商可就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提起民事诉讼。
(三)现行救济机制的主要缺陷
当前救济渠道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程序性法规缺失;二是军地司法衔接不畅;三是救济渠道单一;四是信息公开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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