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和观点 | 军队审计后要求调价,地方企业该如何应对?第五篇:军民融合行稳致远,规则体系必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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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以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军统筹推进为根本遵循,从治理方式适配升维角度剖析问题,明确军地互涉法治体系建设核心原则,提出体系化建设的具体建议。

一、问题的深层法治认知       

      军方审计调价争议的本质,是军民融合深度转型中军事内部纪律治理逻辑与市场交易契约逻辑的法治适配缺失。军方对外民事采购已转向市场化交易,却仍囿于内部闭环管理思维,加之军民融合领域缺乏专门的法治衔接规则,导致两类逻辑适用边界模糊、权责归位失衡,个案化解无法根除市场主体的参与顾虑,最终制约军民融合高质量发展。

二、军地民事合作法治体系建设核心原则

      锚定军地合作的民事法律属性与国防建设特殊需求,构建适配军民融合发展的军地民事合作法治体系,坚守四项核心原则:

      (一)民事主体平等:军方单位作为民事主体与企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无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定权利;

      (二)规则衔接法定:军事内部规章对外适用,须以事前充分披露+双方合意约定为法定前提;权责内部归位:审计结论效力仅限军方内部追责,内部违规成本不得转嫁给无过错企业;

      (三)交易预期稳定:已履行合同的价款约定受法律保护,禁止事后以内部规则单方推翻。

三、军地民事合作法治化建设专业建议

     (一)完善专项立法与司法适用规则。加快军民融合专项立法,界定军方民事主体行为边界,确立民商法律优先适用原则,明确军事内部规章仅为军方内部履职依据,细化其对外适用的法定要件,未披露的内部规则不得作为事后调价依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军地民事合同纠纷裁判尺度,明确内部审计结论非合同变更的法定依据。

    (二)推动军方采购流程法治化重构。军方以依法治军为引领,市场化改造对外民事采购流程:建立涉密/非涉密采购分类管理机制,非涉密项目定额、结算规则公开;落实审计前置制度,审计监督嵌入招投标、合同签订前审价环节,事后审计仅针对企业违约行为;将《民法典》《政府采购法》纳入涉采人员必修培训,培育契约严守与权责归位理念。

    (三)健全军地协同争议解决机制。构建“调解优先、仲裁衔接、诉讼兜底”的争议解决机制:军地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建含涉军律师、造价师、军事法专家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开展柔性调解;鼓励军地双方约定中立仲裁机构,依托其专业性、保密性高效解纷;完善军地司法协同机制,明确非涉密纠纷由地方法院管辖、涉密纠纷由军事法院管辖,推动两院业务交流与证据互认。

 

四、市场主体与法律服务行业法治赋能指引

     (一)地方企业:构建涉军合作专项合规体系。将合规能力作为参与军民融合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合同全流程法律审查机制,拒绝“以审计结果为最终定价”等条款;完善涉军项目核心资料原件留存与电子备份制度;培育内部涉军合规人才,实现军事合规要求与企业经营行为的精准适配。

     (二)法律服务行业:打造军地法律交叉融合专业能力。组建涉军民商事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军地双方提供全流程法律解决方案;开展涉军合同争议实务研究,总结裁判规则与风险防范要点,为企业提供专业培训与指引;发挥法治桥梁作用,反馈实务中规则衔接问题,为军民融合立法与规则完善提供一线实务参考。

 

五、结语     

       法治是军民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军地审计调价争议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军地规则的体系化法治衔接,而非单纯的个案化解。唯有以立法定规明确权责边界、以流程塑制规范交易行为、以机制兜底高效化解纠纷,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消除企业参与顾虑,才能让军地合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最终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本文仅供法律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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