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篇我们把问题分析清楚了。这一篇直接说干货——当军方审计要求调价、退款时,地方企业有哪些合法的维权路径?
一、首先评估合同条款
在任何行动之前,第一步是仔细审查已签订的合同原文,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一)价格条款
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固定价格?是否约定了"以审计结果/决算审计为最终价格"?是否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如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量变更)?
(二)结算条款
结算方式是否已经完成(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是否已出具收款凭证、发票?
(三)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还是仲裁?约定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哪里?
关键判断: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最终价格",则军方无权单方援引审计结论要求退款。
二、维权路径
(一)协商谈判,保留证据
适用情形:双方关系尚可,且争议金额不大,希望维护长期合作关系。
操作要点:不要轻易答应退款,很多企业在压力下答应退款,后来想反悔很难,甚至被认定为自愿变更合同;出具书面异议函,明确表示我方认为合同价款依据双方协议确定,不同意以内部审计结论作为调价依据,同时保留法律权利;收集证据,合同文本、结算确认书、付款凭证、往来函件、工程量确认单等一并整理留存;要求对方书面说明退款依据,特别是要求其提供所援引的具体军事规章名称和条款。
(二)仲裁或诉讼
适用情形:协商无果,或军方采取扣押结算材料、拒付尾款等强硬手段。
1、管辖问题:
军方单位作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签订的如果是普通民事合同,争议可由普通民事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管辖,而非军事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合同如果涉及军事秘密,可能会归军事法院管辖。
地方企业与军方单位的合同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密合同可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起诉。
2、胜诉可能性分析:
3、诉讼中的关键论点:
(1)军方审计规章不能约束地方企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军事法规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对合同相对方无直接约束力;
(2)审计结论不是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3)对方未提供合法的合同撤销或无效理由——合同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无效/撤销事由;
(4)引用相关判例——国内已有法院支持地方企业抗拒军方单位单方调价要求的判决,可以作为参考。
适用情形:军方采购行为本身存在程序违规,或存在违规扣押结算材料等行为。
可尝试的渠道:向军委审计署(军方内部)反映,要求对审计程序合法性进行复核;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如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反映,寻求协调;向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映,通过议案、提案推动问题解决。
三、事前预防,重于事后补救
对于尚未遭遇但担忧此类问题的企业而言,最为关键的是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在合同谈判阶段:应明确拒绝“以审计结果为最终定价”这一条款,因为一旦该条款被纳入合同,企业将面临极大风险;需要求对方事前告知定额标准,即要求采购方在签约前以书面形式披露其适用的价格标准,并基于此开展谈判;要约定合理的结算确认程序,规定结算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为最终结果,排除事后单方调整的可能性;应合理设定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中立的仲裁机构。
在履约阶段:需保留完整的施工/履约记录,其中包括工程量签证、材料单价凭证、工时记录等;结算时应要求对方签署书面结算确认书,明确结算金额并作出无异议声明;对于任何书面审计异议,应及时出具书面答复,不得沉默或回避。
四、下一篇预告
最后一篇,我们站在更宏观的角度:这个问题该怎么从制度层面解决?军民融合要走得远,规则必须走在前面。
(本文为系列第四篇,仅供法律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