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和观点 | 军队审计后要求调价,地方企业该如何应对?第三篇:法律冲突的根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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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篇文章我们说清楚了问题的表象和军事法的边界。这篇文章,我们要深入剖析:为什么这种现象会发生?制度的裂缝究竟在哪里? 

一、矛盾的制度根源:两套平行体系的碰撞    

      军队向地方采购,在法律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军方单位作为法人,与地方企业签订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调整,遵循合同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军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有着严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包括:军队装备采购相关规定、军队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军队审计条例等。

    这两套体系,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内都是合法、合理的——但当它们相遇,就产生了制度摩擦。《民法典》说: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就是合法价格,合同成立即受保护。军队审计规定说:超出定额标准的价格,是不合规的,必须核减。这两句话,哪一句错了?都没错,但它们管的不是同一件事。《民法典》管的是民事合同关系,规范的是军队与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军队审计规定管的是军队内部财务纪律,规范的是军队采购人员是否违规。

二、问题出在哪里?——审计结论的“越位适用”

     冲突的根源,在于军队审计结论被越位适用。本来,审计应该发现某采购官员超标采购,应当被追责、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超标部分由采购官员或单位承担内部责任。但现实中,审计结论被用于:要求已经完成合同的地方企业退还所谓"超标"款项。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军队内部的纪律责任是采购官员违规,军队内部追责,与地方企业无关。民事合同的价款权利是企业依合同享有的价款请求权,受《民法典》保护,不因军队内部审计而灭失。将内部追责的逻辑强加于民事合同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混淆。

三、合同法的核心:已成立的合同不能被单方推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变更合同价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军方单方出具审计报告,要求企业退款,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在《民法典》框架下,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价格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定事由认定合同价格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企业自愿同意退款(意思自治)。如果这三种情形都不存在,则地方企业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自己的价款权利。

四、现实中的“隐性压力”

      很多企业反映,军方要求退款时,往往并非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暂停后续合同、拒绝开具结算证明、不予办理验收手续、施加行政压力。这些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可能构成违约行为(若有合同义务)或权利滥用。尤其是"扣押结算材料""拒绝签署验收文件"等行为,在某些情形下已经构成以权谋私或滥用优势地位,企业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五、一个值得关注的制度性问题

      本质上,这个问题暴露了军队在参与民事采购时的制度性缺陷:军队没有形成完善的事前定价、透明报价机制。在规范的政府采购体系中,采购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市场询价、价格谈判等方式确定,定价过程透明,有争议可以事前申诉。但在部分军队采购中信息不透明,企业不知道军队的"内部定额"是多少;签约时未告知审计风险;事后审计结论直接冲击合同价格。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制度设计问题——它让地方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面临无法预见的价格风险,严重损害了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六、下一篇预告

      说了那么多理论,企业最想知道的是:我该怎么办?有哪些维权路径? 下一篇,我们给出具体的操作建议。

(本文为系列第三篇,仅供法律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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