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内部审计结论为由拒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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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单位依据有效合同、在采购物资已验收并使用的情况下,仅以“审计认为价格虚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内部审计结论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合法理由

       1、军事单位的内部审计属于对内的监督行为,其目的是监督其内部资金使用合规性,而非直接调整民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12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单位应参照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及司法实践(如〔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才对合同结算有约束力;若未约定,审计结论不能否定合同约定的价款。

       二、延迟付款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营企业已完成货物交付且无质量问题,即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民法典》第5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军事单位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是核心义务,怠于支付货款本身已构成违约。

       三、民营企业的具体维权路径

       考虑到军民融合背景下维护相应法律关系稳定的重要性,并充分照顾到军事单位的社会声誉,秉持着“不炒不闹、不急不躁、不屈不挠”的原则,民营企业可依法依规地采取多项维权措施。协商沟通:先与军事单位协商,提交货物交付、质量合格的证据(如验收单、对账单),明确付款要求;律师函告: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正式催告付款并告知法律后果;依规反映:适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请求协调妥善解决;依法起诉: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5〕6号)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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