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中华民族军事审判制度产生、运行和发展的长期演化过程可以看出,尽管因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导阶层、不同社会背景、不同职能任务所构建的军事审判制度在设计理念、架构模式、规范表述及适用重点等方面,存在着较大、较多的差异和变化,甚至有一些完全矛盾或者相互抵触之处;但军事审判制度是军队组织、管理和建设所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是维系军队纪律和令行禁止不可或缺的强制措施、是军队战斗力生成和夺取战争胜利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则是任何一支可以被称为“武装集团”的军队创立、建设以至发展壮大所不可匮缺的通行规律和不变法则。中华法系中军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再次证明,不同的阶级、民族、国家和政治集团,基于其自身不同的核心利益而产生了不同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诉求,并力图通过其对内对外的政策和策略,特别是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样,历史上中华民族的军事审判制度也反映出深受几千年封建国家集权体制所决定的一些重要特征。这种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传承有序。作为古老的中华法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和古罗马等辉煌一时的军事法及其审判制度,有文字记载的中国军事审判制度一脉相承、从未间断,而且在中华民族的军事及战争史中功效显著、成果丰厚。它在夏、商开始产生,到秦、汉获得长足发展,至隋、唐达到极盛,后经宋、元、明、清等代而不断得到充实、改革和扩展,晚清时期亦接受部分西方军事法治的改良影响,其中所蕴含的中国军事法文化精髓得以被始终传承和延续。
2、相对独立。《司马法》上曾说:“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就是说治军之法与治国之法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可互用。华夏文明发展自春秋战国时期以来,军事审判即与普通民众的司法活动相分离,在其审判权的渊源、体制、管辖、程序、罚则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一切以维系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核心宗旨,充分反映出“尚武精神”“军令如山”和“胜利优先”等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这种独立性在制度建设和实务运作两个方面都有十分突出的表现,而且形成了完整的法规体系。
3、体系完整。自夏朝以来历朝、历代的“士师”“司寇”“廷尉”“断事”“军正”等,虽然其具体称谓及权能有所不同,但在中华军事史中专职(专门)负责军事审判的特殊司法官吏制度始终未变。各朝代一贯秉承“欲治事,必先治人”的理念,通过不断强化专门司法队伍建设体现出对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的高度重视。而且那些因善于治军而留名青史的将帅皆深谙治军之法,赋予军事审判官员以较大权限,并注重维护军事审判的权威。
4、战时从严。不仅有以曹魏时的临阵退却、见危不救、败军之将、士兵逃亡等为突出代表的实体性规范,同时还有以战时适用的就地审判、从速审理、立即执行等为重要表现形式的程序性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充分反映出“军事利益优先”及战时从重处罚的军事司法指导思想。丰富的史料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军事审判活动围绕作战顺利而展开、为战争胜利而服务的特点十分突出。
5、礼、法并重。军事刑罚在全力维护军队纪律的同时,十分注重弘扬“仁义礼智信”的儒家纲常思想和中华伦理要素,努力强调德育对法治的辅佐之功,在罪名设置、惩处轻重、执行方式等方面给予充分体现,从而使得古代中国的军事审判制度带着深刻而明显的儒家传统文化的烙印,对塑造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军事文化形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6、皇权至上,由于中国的地域辽阔和民族众多,保持中央政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中枢地位,理所当然地成为军事法治的命脉所在,为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体制不断加强,军事审判制度非常注重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军事统率权,通过保障军队令行禁止以达到维护皇权统治的根本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融合、维持社会安定的保障作用。

由此可见,军事审判制度从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反映和代表着不同历史时期某支军队的阶级属性、使命职能、管控水平和文明程度,其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水平及司法实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客观、全面地认识和评价一支军队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历来受到军队领导阶级(集团)及统帅、特别是那些军事才能突出的睿智将领们的高度重视和恰当运用。简言之,中国的军事审判制度同中华民族的军事史和法制史相伴而生,具有悠久延绵的历史和文献丰富的记载,同时也是国家、民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历史背景的重要反映,是中华法系文明与中国军事文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杰出成果之一,理应在中国军事史和法制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一席之地。其中,扬弃封建思想及其制度的糟粕,也不乏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军事审判制度改革、进步所需要注意继承和汲取的民族历史精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