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监机关是否可要求采购方停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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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军民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军品采购的供货方很多是民营企业。军队纪监机关在查处因采购事宜贪腐的贪官的情况下,根据军队审计机关出具“价格虚高”的审计意见,是否可以要求所涉军品采购合同的甲方停止支付货款或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和《军队审计条例(2017年)》的相关规定,军队审计机构对军队事业单位、保障性企业的财务收支、成本效益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以及军队审计机构、财务评估机构等的价格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其中,价格行为审计是军队审计机构的职责之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出具“价格虚高”的审计意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军队监察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军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权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根据《军队装备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规定精神,当军队审计机关出具 “价格虚高” 意见后,军队纪监机关有权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深入审查;若发现存在严重影响军队利益等问题,可在符合相关程序和条件下,要求甲方暂停支付货款或暂停合同履行,以保障军队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民营企业作为军品采购的乙方,如面临被停止支付货款等合同未履行的情形,可向军队纪监机关和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争取其对合同继续履行的理解和支持。如无果,则可寻求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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