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互涉刑事司法管辖规范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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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司法管辖,是涉军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关注的基础性问题。现行有效规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适用该规范遇到诸多问题:

  一、管辖认定日益复杂。退出现役及被“除名”、开除军籍等尚未移交地方安置,军地互涉危害军事利益或共同贪腐,退出现役后发现其服役时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等人员,以及新设定的“非现役文职干部”,具体操作不仅需要参照相关的军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的还需要重新加以规制和明确。

  二、管辖原则需要更新。25年来,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幅改革发展,“军民融合发展”已被确定为国家战略,军地联系与交往的领域及形式日益变化,信息化引发大量新型网络犯罪,现有的军地司法管辖划分原则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例如适时吸纳“属事”管辖原则、缩减“涉军”涵盖范围、明确“军事机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等,都需要深入调研并制定规范。

  三、管辖范围亟待完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武装力量编制序列和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改革,边防、消防、森林等单位已经脱离武警部队序列,并新设立了职能明确的海警部队,相关的现行规定有的已经实际失效,有的则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四、管辖协商更加困难。根据现行规范,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时,需要大军区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协商确定,或者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目前军队的“总政治部”已被撤销,设置了有实体办事机构的军委政法委,军事司法实行区域管辖、“大军区”的称谓及设置也发生很大变化,现行协商机制基本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综上,对现行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司法管辖规范存在的不适和缺失,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重视,通过立法明确及实务指导加以完善和解决,以确保涉军刑事辩护工作“有法可依”,促进刑事法律实施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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