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纠纷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促进依法治国、特别是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所近期接受委托,就某单位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与其实际出生时间不符提起行政诉讼,但被法院以“出生日期系人事任免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对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难以认同:

首先,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的出生日期系一种法律事实,对其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而对行政确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公民的出生日期属于人格权中的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有关单位确认其所属人员的出生日期有误且拒不更改,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法起诉。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正确出生时间,但行政机关不予改正,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对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对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应以其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