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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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裁判】    

  石某生前系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聊天记录的时间是19时22分。同年底,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石的妻子不服诉至法院。

  某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认为,石某使用微信理工作事项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虽然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与其倒地的时间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可以认定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据此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分析】

  科技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微信、腾讯会议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基本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线下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和空间。本案中,石某在上时间内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一种常态其在线上处理工作事项至其突发疾病倒地有连贯性,因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视同工伤符合客观情形、具备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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