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在解密之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于保密状态,一般社会公众难以接触到国防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国防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呢?我们来看案例:

华舟公司拥有一项国防专利。在此国防专利解密之前,杭专公司的某产品技术落入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华舟公司认为杭专公司侵犯了其国防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杭专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国防专利,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解密公告日之前,在此之前涉案专利所有的专利文件都没有公开,杭专公司不可能接触到原告专利文件,故无论涉案产品技术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杭专公司制造、销售该产品行为均不应视为侵权。华舟公司将杭专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解密之前的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国防专利条例》未规定的,应适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涉案专利公告授权日之后,故杭专公司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技术方案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权保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防专利权,而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授权日生效,《国防专利条例》对于国防专利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的特殊规定,并不影响国防专利自公告授权日起享有专利法所给予的保护。一审判决杭专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舟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因此,未经许可而实施国防专利中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并不能因为国防专利处于保密状态,侵权人无法接触到专利文件而免除侵权责任。
尹洪波,工学博士,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退役上校,联系电话:18611216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