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律师团队在为某公司的合规服务过程中,了解到该单位一些离职员工利用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违法证据威胁公司,向公司要了几万至几十万的“保密费”。这种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的一个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雷某某是A公司的人事总监,掌握公司工资发放及纳税申报信息。因A公司因经营出现困难,将雷某某的工资由每月10000元降到5000元,雷某某对此表示不满并自行离职。此后,雷某某以掌握A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和职工社保缴纳信息为由,向公司负责人郑某要钱,声称不给钱就举报。郑某未答应,雷某某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A公司无奈,先后7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60万元。之后,公司将对其敲诈勒索的雷某某告上法院,雷某某被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雷某某退赔犯罪所得60万元。雷某某以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洪波,工学博士,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退役上校,联系电话:18611216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