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不落自己名,还能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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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A先生于2017年4月去世,其名下留有2013年购买的房产一处。其妻子B已于十年前去世,夫妻二人育有长子A1,  次子A2,及女儿A3。

        A1主张,A先生名下房屋系由其全额出资购买。A1分别于2012年4月、2013年3月转账给其父A先生合计53万元,后由A先生将该笔房款转入某地产公司。因此,该房屋实际上是A1的财产,登记于父亲A先生名下,应归A1一人所有。

        A2及A3认可A1出资的事实,但认为A1的出资是对父亲的资助,该房屋作为父亲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审理结果】       

        A1虽然有出资的事实,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其父A先生达成合意-该房屋所有权由A1所有。

        由于A先生育有多名子女,如果需要借名买房,那么按常理有必要也有条件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对于无约定导致的不利后果,由A1承担。并且,由于A先生与A1系父子关系,A1资助其父买房符合常理。

        因此,A1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驳回A1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亲属间“借名买房”很常见,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是最佳选择。但由于彼此关系亲密,往往不好开口。那么,在不方便或者没有条件订立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张惠卿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留房产出资及还贷(如果有贷款)的证据。

        二、权利人保持占有使用、自己装修,尽量保持对房产的控制权。

        三、有合理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理由。

 

        张惠卿,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协青工委委员,擅长领域为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7187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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