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成真了!能反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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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A先生与B女士于2008年结婚并育有一子。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存款归A先生所有,孩子由B女士抚养。

        2015年A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某小区的住房。2016年双方办理复婚。2017年,A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B女士主张A先生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称双方2014年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A先生所有,A先生给付B女士共同还贷部分及婚后增值部分差价50万元。

        B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B女士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缺乏直接证据。双方离婚后并未签订该其他协议,并且,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承诺对该协议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该协议书,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的内容,这与B女士的主张存在相悖之处。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B女士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没有依据,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分析来看,目前司法实务对“假离婚”的认定尚未有明确裁判规则,虚假离婚合意认定标准比较模糊,尺度也不一样。但是对这类案件处理的大原则是明确的:

        虚假离婚合意认定应从严把握,特别是夫妻双方为规避国家政策而获取相关利益的行为,不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和资源的最优配置,不应得到提倡。

        因而在司法案件中通过严格限制假离婚的认定,引导当事人审慎实施相关行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张惠卿,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协青工委委员,擅长领域为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7187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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