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行政诉讼程序规范有望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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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月14日《解放军报》报道,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通知》,对全面开展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和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和规范。2017年7月3日《解放军报》曾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在广州、北京两个基层军事法院管辖范围内,进行军事行政诉讼试点。目前,有关军事行政诉讼程序规范的内容尚未全文公开;但依照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今后可望向社会公开。

一、军事行政诉讼参与人的社会性要求程序规范应当公开。法理和实践均表明,军事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具有社会性,不仅可能包括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等军队管理人员,还可能包括军人家属、退役军人、退休军队文职人员和公勤人员等不属于军队管理的人员,甚至还可能包括不属于军队单位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他们依法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既可能是军队律师或军事法律顾问,也可能是不属于军队领导管理的社会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军事行政诉讼不是一项纯属军队内部事务,而是融入社会生活的国家司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程序规范公开是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和普遍要求。诉讼与司法是程序性极强的法治活动,要求制定具体明确的受案范围、管辖分工、诉讼参加人资格、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规范。这些程序规范应当让有关人员知晓或可查。也就是要让所有的有关人员知道,在军事行政领域,什么纠纷可诉、向谁诉、怎样诉、可由谁代理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军事行政诉讼真正发挥妥善化解争议、提升依法管理能力水平的职能作用。

三、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对军事规范性文件公开有明确规定。中央军委2017年制定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第39条规定:“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发布或者印发后,应当及时在全军性媒体和军事法制信息网上刊登。”军委政法委属于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可以与司法部等国家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如司法部、军委政法委最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也可以请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构制定,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至于“不涉及军事秘密”这个条件,对于军事行政诉讼程序规范而言乃为其题中之义。因此,可以预期军事行政诉讼程序规范今后会向社会公开。

 

肖凤城,法学博士,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退役大校),联系电话:173269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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