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退役军人劳动争议中的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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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1984年入伍,1997年退役后被安置至一搅拌站工作至今,自1998年起该搅拌站经营主体经过三次变更,最终变更经营主体为本案被告。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针对原告的工龄计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赵某退役后,被安置至一搅拌站工作,自其被安置起,该搅拌站历经三次主体的变更,至其与现用工主体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的主体已历经三次变更,而赵某的工作地点并未发生过变更。经审查,该企业的三次变更均存在关联性。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赵某的工龄自服现役起计算至与本案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时。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本案劳动者系退役军人,其退伍被安置工作后,一直在该工作岗位工作,虽该工作岗位的用工主体历经三次变更,但三个用工主体之间存在关联性,故本案属于劳动者非因其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的工龄应自其服现役入伍起合并计算,以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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