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中国经济腾飞,中华民族迅猛崛起的四十年,亦是中国企业家尤其民营企业家的传奇奋斗史,期间充满艰辛与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企业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究其原因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不成熟、不规范。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必须摆脱野蛮生长的模式,否则刑事犯罪就像隐藏在民营企业家身边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被引爆,这句话虽然有些危言耸听,但却在一些曾经光环四射的企业家身上应验了。远的有国美集团董事长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案、三鹿集团田文华,近的有前山西柳林首富陈鸿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安邦保险前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淘宝聚划算原总经理阎利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依法规范经营,做好企业刑事合规审查,构建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有意识地防控刑事法律风险重要性对企业和企业家以及公司内部的职权部门人员而言均是不言而喻的。
一、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发展趋势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的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底限、最严厉的法律风险。尤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无论是企业主动犯罪还是被动遭遇犯罪,均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对于民营企业家则有可能是人生从巅峰到谷底的骤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依据案例做了专业的统计和分析,于2019年4月20日发布了《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该两份报告显示民营企业犯罪规模逐年扩大,在2014—2018的五个统计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逐年攀升,涉案企业家人数整体呈递增态势。同时,在民营企业家涉案范围上,从企业设立到终结、企业经营、企业融资、对外交往等各个环节多种类型的犯罪。
二、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类型如下
(一)、公司设立与终结的刑事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公司登记)类犯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对于该条款,自《公司法》修改后,适用的情况就非常少。
2、公司终结(破产、重组、注销)类犯罪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某法院虚假破产罪案例:2001年至200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乙公司运送货物,至2003年6月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运费140万元后,甲公司支付了乙公司运费60万元,尚有80万未清偿。2004年3月28日,甲公司决定隐匿公司的财产,其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甲公司在其提交的虚假的申请材料中称,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终通过破产程序将公司注销,除了支付清算费用外,其他债权都未清偿。乙公司诉称甲公司虚假申请破产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实现债权,甲公司虚假破产案发,最终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虚假破产的刑事责任。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经营活动中的刑事风险随处可见,可能涉嫌触犯以下几类犯罪
1、产品质量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9个罪名,涉及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产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及其他产品。
上述罪名属于法定犯,也是行政犯,须结合该行业部门法及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法规及规章来综合认定。如长春疫苗造假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
2018年7月21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假疫苗问题引爆了朋友圈,因接连被曝出的狂犬病疫苗和百白破等疫苗问题,长生生物公司陷入了深深的舆论风波。“假疫苗”事件16个月后, 2019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司被强制退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合计91亿元,公司高管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
同样,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发,企业负责人明知奶粉里添加了可以致人结石乃至死亡的三聚氰胺,放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从而剥夺了那么多无辜儿童的生命和健康,2009年3月15日,66岁的田文华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事长田文华一手缔造的企业也最终走向破产,旗下资产被分解。上述案例表明,企业经营过程中刑事风险防控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
2.违反生产安全的事故类犯罪
此类犯罪的重要成因是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行为人往往是在不经意间陷入犯罪,甚至闯下大祸。如针对运输行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针对特殊生产类行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如,江苏“3·21”响水化工企业爆炸案,四川广元天森煤化有限公司“5·2”爆炸事故案等,对于事故类犯罪,刑法主要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国际贸易类犯罪
针对国际贸易,刑法主要是通过走私类犯罪来规制,包含11个罪名,涉及武器、弹药、核材料、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及普通货物、物品。该类犯罪目的为追逐巨额非法利益,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因其获利巨大而不会激起社会公愤,所以,在实践中更容易发生,一度成为了一些企业实现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如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走私泛滥,其中非常著名的有厦门远华走私案,2012年5月18日上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辉煌一时的远华集团最终走向灭亡。
4、违反税收监管类犯罪
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多年以来,该类犯罪比比皆是,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多数情况下此类问题不被关注,人们也就习以为常,但是一旦被追究就在劫难逃。如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税,影星范冰冰补税8.84亿,免于刑罚。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浙江嘉兴雷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嘉兴市红国五金有限公司结伙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0000余件,2017年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企业罚金,企业相关负责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污染环境类犯罪
涉及污染环境罪等12个罪名,涉及采矿、珍贵濒危动植物、林木等。其中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较为多发的罪名。如江苏南通海峰钢绳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案,南通海峰钢绳有限公司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于2016年12月29日被南通市闸港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环境有价,损害赔偿”,海峰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损害后果。
7、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规定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商检罪等。2018年贵州天天多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驾驶员培训亦未取得相关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招收学员进行驾驶培训,并利用其他驾校考试资格进行报名考试,涉嫌犯虚假广告罪,同年6月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民营企业家必须严格把控刑事风险,防患于未然。
8、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如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欣等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欣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营企业家经营过程中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而游走在法律利刃之上。
(三)、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涉众型融资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2016年,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500多亿犯罪,被立案侦查,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依法作出判决。
又如安邦保险前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2011年,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实际控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为获取大量资金,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批复,虚假宣传,以金融机构为工具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骗取保费652.48亿元,同时,吴小晖利用职务上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原安邦财险保费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据为己有,达一百亿元之巨,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企业家经营过程中必须树立牢固的风险防控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企业方可屹立不倒。
2、违反金融监管类
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如黄光裕案,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国美被罚500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国美的案件已经成为过去,但是它留给企业家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势在必行!
(四)、企业对外交往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1、商业贿赂类犯罪
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上述黄光裕案例中,涉嫌单位行贿罪。淘宝聚划算原总经理阎利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阎利珉在聚划算工作期间,先后于2011年4月17日、10月27日两次收受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感谢其关照而购买的两辆轿车,总计价值53.8万余元。阎利珉罪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对外侵害型犯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
比如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柳林首富陈鸿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2005年以来,陈鸿志、高海平、刘平等人,以陈鸿志经营的企业为依托,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底正式形成以陈鸿志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成员达七十余人。该组织以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非法占用农用地、不报安全事故、妨害信用卡管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实施故意伤害6起,致1人死亡、8人轻伤,实施寻衅滋事11起,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实施非法拘禁17起,30余人遭到拘禁,通过上述暴力犯罪在当地形成威慑力;越界盗采相邻企业煤炭资源总量价值高达40亿余元,对煤炭资源及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长期通过虚构合同及发票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近600亿元,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在山西省柳林县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柳林县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最终陈鸿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昔日身披无数光环,风光无限的企业家身陷囹圄。
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及的罪名在刑法条文中随处可见,多达170余个。其中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五大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单位行贿罪,约占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50%,同时一些罪名在实践中基本成为民营企业家的专属性罪名。如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污染环境罪等。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与外部营商环境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以保护市场管理秩序为目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适用中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家,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三、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企业自身如何做好管理与防范
民营企业要想有效地管理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则必须从分析企业家犯罪的主要成因入手,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经营行为刑事合规审查。
企业家犯罪的原因较之传统的犯罪有其特殊性,突出表现为:内因,即企业家自身方面的原因,比如现代企业家观念不强,重生产经营风险轻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外因,即社会对不同身份市场主体的偏见、相关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缺陷亦是重要因素。
(一)刑事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比高达79.6%,充分说明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意识普遍薄弱;从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看,分布于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薪金管理、物资采购和工程承揽等诸多环节;同时,民营企业的自体性腐败频发(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些情况表明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严重缺失。刑事风险意识十分淡漠再加上“重盈利轻风控”的运营模式,二者相互作用,导致不少企业家经营企业的过程,就如同在驾驶一辆只有油门没有方向盘和刹车的汽车,发生毁灭性车祸有内在的必然性。
民营企业高度自治,风险难当,只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才能避免不知不觉中无意识陷入犯罪的风险。由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太短,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经常会有人不经意之中触犯刑律。这样的情况在经营活动中更加普遍。一些民营企业搞不正当竞争,金钱开道、权钱交易就是游走在法律利刃之上,触犯刑法受到制裁具有必然性。针对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企业的内部反腐工作。如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中国顶尖的互联网企业均将内部反腐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立了企业内部的反腐部门,积极做好商业贿赂预防工作。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控制,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董、监、高三会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决策机制,加强企业家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隔离措施。
3、在融资模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上注重法律合规性的审查,避免因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交易失败、资金链断裂及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刑事司法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原则,应避免以形式合法来掩盖实质非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4、将税务风险作为企业重大风险加以管理,重视税收筹划,合理、合法避税,提升税务稽查风险的预控水平。
5、牢固树立规则意识,提高自身防护力,避免与商业伙伴和竞争对手在商业利益之争中被构陷的风险。
如前所述,在当前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不成熟、不稳定的特定时期,这种现象的发生有一定的必然性。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起强烈的风险防控意识。在风险中寻求发展,不仅要有较多的勇气,还要有强烈的自保意识,这是现阶段中国的企业家不可忘记的原则。司法实践表明,在民营企业遭遇刑事法律风险时,企业家大多最终会对企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通过集体决策或层层审批制度模式无法避免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企业家应当充分认识到刑事风险防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重要、最紧迫的风险防控,企业决策的合规性审查事关企业和企业家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企业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竞争,更有主动合规能力的竞争。只有在发展战略与日常经营中注重防控颠覆性刑事风险的企业,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实力,才能摆脱被挤出市场的宿命;也只有具备现代企业家精神的人,才得以稳行致远,走向辉煌。
(二)社会对不同身份市场主体的偏见、相关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缺陷是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外生性原因
1、刑法“重公轻私”立法导向决定了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基本格局
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重公轻私”立法观念,主导了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分布格局。在“重公轻私”的理念主导下,不仅相较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条件,非公有制经济时常面临着政策性歧视与公权力不当干预的双重制约,而且刑法对过时的歧视性政策与资源垄断予以强力保护,是催生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之所以成为民营企业家难以挥去的阴影,与主要针对民营企业设置的融资与经营资质门槛的羁绊密切相关。
2、刑事司法扩张性介入决定了企业家犯罪的现实规模明显偏大
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从民营企业家主要罪名结构和发案方式看,实践中存在着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界限的问题,刑事司法有扩张性介入市场活动的趋势。
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这些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典型罪名外,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等,实践中往往因为普通的经济纠纷被所谓的“被害人”报案。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把关不严,以致刑事手段扩张介入市场纷争,扩大了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降低了民营企业家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预期。
3、民营企业对公权力的过分依赖,是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发的主要诱因
在深化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还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掌控着一系列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对公权力的过于依赖,迫于企业生存压力而去“经营权力”,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趋于高发的重要诱因。单位行贿罪持续上升,跃居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前五位,便是重要的明证。
针对以上外生性原因,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提高法律意识,尊重规则和秩序,学会界定财产的性质
中国自古就无法治传统,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找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慢慢健全了法制,但由于企业家们没有足够的法律实践熏陶,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所受教育有限,其经验往往是靠自己在市场摸爬滚打中体会出来的,或者是从通行的“潜规则”中学习来的。因此,企业家要积极弥补法律知识,养成契约精神和遵守规则的习惯。学会区分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摒弃公司就是自己的财产的错误观念,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让自己既能享受到企业发展给自己个人带来的财富增长又不至于因为盲目自大而触犯刑法。
2、正确处理官商关系
在中国经商,最难处理的就是官商关系。尤其是民营企业,本身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不管是政策的扶持还是融资的便利方面都逊色于国有企业。因此,能否取得政府的支持往往事关生死存亡。不跟政府打交道不行,但跟政府官员走的太近也不行。十八大以来被打落的“大老虎”,身后几乎都有曾经活跃的企业家。
所以,企业家要有红线意识,以法律为准绳,把握与政府官员交往的分寸,防止“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后果发生。
四、律师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律师的专业性法律服务对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在企业家的下一步征途中,应该同律师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律师的帮助下,在法律和政策界定的范围内,规范经营,让企业良性健康地发展壮大。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将重点放在企业刑事犯罪预防问题上,指导企业创建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具体工作中要从传统的事后救济、事后维权,着力向事前风险防控服务转型升级,帮助企业彻底摆脱野蛮生长的模式。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首先要了解企业的现状。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很多企业遭遇困境,不少企业家都纷纷撤场、转型甚至跑路,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大众法治意识逐渐增强,行政监管越来越规范,法律灰色地带日渐压缩。野蛮生长的企业,稍有不慎就会触碰法律红线。律师提供服务时必须从转换企业经营者观念入手,将“刑事风险无处不在”的观念根植于心。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风险、触犯不同的罪名。企业的刑事风险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转化为真正的刑事案件。但是,由刑事风险演变成刑事案件,有一个引发危机转化的过程,在律师提供的专业帮助下如果企业能够及时正确地应对则可能化解危机,化险为夷。
首先,有效识别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时准确地识别法律风险是有效管理法律风险的前提。
其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策略。通过分析法律风险的特征,确定法律风险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概率及损失情况,合理确定风险防控策略。
最后,更新法律风险管控策略。法律风险管控策略并不能一劳永逸地确保安全,还要与时俱进,注重更新信息,重新评估、调整风险防控策略,帮助企业有效地实现风险自我防控。
综上,以预防为基本导向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问题,不仅涉及刑事合规理论的前沿问题,而且涉及现实的企业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构建以及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等多方面内容,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与重大实践需求。目前刑辩律师侧重代理企业犯罪案件的现实,正是我国法律服务业态度不高、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升的真实写照。因此,从法律服务行业的角度来讲,应该转变观念,将企业法律服务的重心从事后救济转身事前防控,普及相关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民营企业妥善处理政商关系、企业内外部关系,防范和正确化解利益冲突,更好的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