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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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以涉军法律服务为主业,适应律师网络云服务的新趋势,注重做好网上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2021年初,几位律师在上网查询类案救济措施时,检索到一个未经授权的“谢丹军事行政复议”付费咨询专栏,不仅已接受4千余人咨询,而且并无相关的专业知识解答,涉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为此,本所工作人员及时固定证据,向该网站运营者投诉,但未得到任何回复。

 

 

本所律师于泳和实习律师尹洪波负责诉讼代理,及时对该涉嫌侵权的网页进行了公证,整理证据材料,厘清法律关系,撰写诉讼文书,并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之诉。2022年6月24日一审开庭,被告方辩称:本公司在制作该网页时借用“谢丹军”(程序软件编写者的朋友)之名,因输入法自动联想,又带出一个“事”字,结果成了“谢丹军事行政复议”,因而并非有意假借“谢丹”之名,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网页中的“谢丹”就是原告本人。本所律师指出:原告作为创建中国军事行政诉讼及复议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其姓名与专业结合具备“独有性”,且提供了相关的著作、论文和“内参件”等证据;而被告未能提供所谓“谢丹军”的任何证明,其过错原因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理由,证据事实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其在相关军事法领域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涉案专题中的“谢丹”与“军事行政复议”组合限定了专业与人员范围,产生的特定含义指向原告。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姓名用于其经营的网站专题中,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律图网(www.64365.com)中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谢丹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并依原告谢丹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谢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7020元。后被告上诉,被二审驳回并维持原判。

 

 

本案启示:(一)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新业态的相关侵权活动更隐蔽,传播和扩散速度更快,相应的后果也更为严重,维权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二)证据收集困难、认定标准过严,侵权成本太低等仍是网上侵权事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规范和司法惩治尚需进一步加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第1款规定,律师费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得到保护;而认定合理数额的律师费,既是对律师专业价值的肯定,也是对律师行业的基本尊重。

于泳,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693588037。

尹洪波,退役上校,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学博士,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联系电话:18611216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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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9层13、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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